重庆某网络科技公司在未取得游戏出版物版号和审批文号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多个网络直播平台向用户推广并运营旗下网络游戏,其中部分下载用户涉及未成年人。运营期间,该公司通过游戏充值、会员订阅等方式获取收入,经查违法经营额为4.9万余元。重庆市万州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万元、罚款人民币39.2万元的行政处罚,罚款接近违法经营额的8倍,接近法定裁量上限。
违法经营额的认定逻辑是游戏产生的一切充值流水全部计入,不扣除渠道抽成和运营成本。违法所得指的是扣除合理支出后的净利润,但实践中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倾向于不扣除或从严扣除。行政处罚的罚款基数不是违法所得,而是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4.9万元,即使扣除成本后净利润为0,罚款仍按4.9万元乘以倍数计算。执法部门在裁量倍数时会综合考量主观恶性、社会影响、是否涉及未成年人、是否积极配合调查等因素。该案涉及未成年人用户,属于加重情节,因此选用了较高的8倍罚款。无版号运营的风险不在于“亏不亏钱”,而在于“流水的金额上限”。流水越高,罚款基数越大,即使净利润为负,罚款也按全额流水乘以倍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