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游戏版号被盗用的民事诉讼中,部分法院确实不支持侵权认定,主要原因在于版号的法律性质与原告知名度两个维度。版号本质上属于行政审批编号,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保护的客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份颇具影响力的判决认为,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游戏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游戏的出版物号、来文号、批文号通常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仅是行政机关行政审批过程中产生的编号,主要用途是方便不同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公文流转和行政管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涉及的企业名称、字号、特有包装装潢等可以附着企业知名度、影响力和商誉的标识并不相同。
这意味着,如果原告的游戏产品本身知名度不高,仅凭“版号被冒用”这一个事实向法院主张不正当竞争,可能无法获得支持。多数法院则认为冒用版号构成不正当竞争,通常适用的路径包括“搭便车”的混淆行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游戏初始页面使用原告企业字号及游戏审批文号,足以使一般公众误以为该游戏是原告提供者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原告需要提交自身游戏运营情况、所获荣誉等证据,证明自己的企业名称、游戏名称、标识等已经实际投入使用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否则可能无法获得保护。正版权利人在提起民事诉讼前,应充分准备游戏知名度、市场地位的证据材料,以支撑侵权认定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