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版号授权中的“转授权”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在未经原始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被授权方不得擅自将权利转授给第三方。在著作权法的框架内,转授权是超出基础授权范围的权利行使方式,必须由原始授权方在合同中以明示条款进行授权。如果授权合同中只写明了“授权乙方案例、发行、运营游戏”,而没有写明“乙方有权将上述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那么乙方就无权再授权其他联运方或发行商运营该游戏。境外IP合同中的“可再次授权”条款对授权链的完整性具有决定性影响。进口游戏的第一重授权书必须注明可再次授权,需同时上传中间授权书,且授权链条必须完整、授权期限一致。
如果境外IP合同中缺乏“可再次授权”条款,补救方案包括向原始IP方申请补充签订可转授权条款的补充协议,或采用“合作运营”模式,以原始被授权方为主体进行运营,并将联运方定位为“技术合作方”而非独立的被授权方,以此规避转授权限制。在合同起草阶段,建议将转授权条款写为“被授权方有权自行或通过其关联公司、合作第三方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以避免因被授权方需要对游戏进行分销或联运而产生授权障碍。转授权条款在企业并购重组中也非常关键。如果集团内部拟将游戏运营权从一家子公司转移至另一家子公司,基础授权合同中若无转授权条款,将无法完成这一转移。成都盈众九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协助企业在签署IP授权合同时预置规范的转授权条款,为企业后续的商业运营预留足够的灵活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