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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在中国能申请游戏版号吗?《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是怎么规定的?

2026-08-06 12:4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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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这意味着,纯外资企业无法直接申请游戏版号,因为版号申请主体必须是内资企业法人。

外资游戏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合规路径主要有两条。第一条是在中国境内设立内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内资子公司的名义申请版号。但需要注意,子公司必须满足内资企业的全部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人员配置等。第二条是与持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内资出版单位签订出版合作协议,由出版单位作为申报主体提交版号申请。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进口网络游戏作品,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查批准,一律不得在境内提供出版运营服务。

对于外资游戏企业,还面临进口游戏版号申报的特殊要求。境内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独立开发的非境外IP授权游戏,可提供著作权证明材料和加盖著作权人公章的授权合同复印件;如属境外IP授权游戏,仍需提供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这一条文属于“引致条款”(即指向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但它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确认了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为玩家充值购买的游戏道具、虚拟货币提供了法律保护基础。

当游戏因版号过期、授权到期、运营不善等原因需要停运时,运营方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确立的虚拟财产保护原则,负有明确的用户权益保障义务。具体包括:提前60日在游戏官网、游戏内显著位置发布停运公告;为未消耗的虚拟货币提供退款渠道;为已购买但未使用的付费道具制定补偿方案;妥善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版号持有方在停运时,除了完成版本下架、应用商店注销等程序外,还必须留存用户数据处置记录以备监管部门抽查。未按法定义务处置用户虚拟财产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用户集体诉讼的双重风险。

恐怖游戏改编日本咒怨IP,必须向日本版权方获取完整授权。境外著作权人授权需为独占授权,需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公证。需要提供日本IP版权链合同扫描件及中文译本,版权链缺一不可。授权时合同中须明确写清授权区域包含“中国大陆地区”。签署授权后,通过国家版权局进行著作权合同登记备案。授权期限建议覆盖完整运营周期。日本版权方可能要求共享游戏运营数据,需注意数据跨境安全合规。进口恐怖游戏回译时,“伽椰子”名称必须准确音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