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提出了一项可能重塑游戏运营格局的重大规定: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含有网络游戏经营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这与此前仅出版单位需取得许可证的监管框架有本质区别。根据草案第六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单位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及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网络游戏运营收益分成,属于联合运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该条正式生效,目前以联运形式提供服务的应用商店、手机硬件厂商、网络平台等,均构成“网络游戏运营单位”,也需要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目前大量仅从事游戏运营而不从事游戏出版业务的单位并未取得该许可证。若征求意见稿最终颁布,这些经营单位需要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完成资质办理。草案共八章六十四条,在网络游戏出版及运营单位许可准入标准、版号监管、消费限额、游戏币监管、未成年人保护等内容新增了相应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