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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某公司广告变现游戏仅赚696元,为什么被没收加罚款共2696元?

2026-02-28 13: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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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某公司运营的“欢乐斗”游戏APP,在未取得游戏批准文号和游戏版号的情况下上线运营,通过游戏内嵌广告获取收益。执法人员在勘验中发现,游戏内无充值服务,纯靠广告变现。当事人通过“腾讯优量汇”将广告接入游戏APP,玩家通过完整浏览广告获取相应游戏道具。当事人主动提供的“腾讯优量汇”后台显示收益金额为696.06元,即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696.0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本案可查明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提供的“腾讯优量汇”后台显示的收益金额,即696.06元。

2023年12月22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6.06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运营的游戏使用的服务器是在网上租用的云服务器,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情况下,罚款金额可以在5万元以下裁量。本案罚款2000元的裁量系数较低,与违法经营额相对较小、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因素有关。但无论如何,即使广告收益不足700元,违法成本和收益完全不成比例。信阳案和上海案联合说明了一个道理:无论广告收益是3601元还是696元,无版号游戏的广告变现都面临“没收+罚款”的双重处罚。

游戏发行联运协议中的“版号真实性保证条款”是发行方保护自身权益的核心工具。一份有效的版号保证条款应当明确约定:游戏运营方保证版号批文、ISBN编号、软著证书等资质文件真实有效,不存在伪造、套用、盗用等任何违规情形。若因版号问题导致游戏下架、平台被处罚、发行方信誉受损,运营方应在收到通知后规定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发行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并按照日平均流水乘以约定天数赔偿发行方的损失。若运营方迟延赔付,发行方有权从应付分成款中直接抵扣。为防止运营方以壳公司方式逃避责任,建议要求运营方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函。2026年深圳某联运平台因游戏套版号被下架,联运合同中版号真实性条款完善,平台方在收到下架通知后5天内就追回了全部预付款。条款中还应当设置版号文件的违约责任上限与下限,防止违约金过高被法院酌减。设置版号真实性保证条款,不应是格式条款而是双方谈判的核心内容。发行方应坚决删除“版号不实后果由双方各自承担”的模糊表述,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明确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出租、买卖、套用网络游戏批准文号、出版物号”的法律禁令。这一禁令具有强制性,违反该禁令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虽然草案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援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上位法规,并结合草案反映的监管精神,认定版号租赁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破坏出版管理制度)而无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一起非法租用游戏版号纠纷案时即认定,涉案合同为规避国家游戏版号审批制度的非法租用版号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但在版号租赁案件中,法院可能以双方均存在过错为由,不支持任何一方要求返还价款的诉讼请求。合同无效还给双方留下的最大风险是:版号租赁费(租赁方已支付的)出租方需返还;违法经营所得(出租方已收的)可能被行政执法机关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