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IP授权书没有“可转授权”条款,境内代理方不能将游戏转授权给运营公司。根据法理,转授权是超出基础授权范围的权利行使方式,必须由原始授权方以明示条款进行授权。
境外著作权人授权需为独占授权,运营/代理协议不得含显失公正条款,且需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公证或国内公证机构确认。如果境外IP授权书中未写明“可转授权”,境内代理方无权将游戏运营权再授权给联运方或运营公司。
补救方案:向原始IP方申请补充签订可转授权条款的补充协议。如果原始授权方拒绝配合,则无法通过进口版号审批。如果原始授权方配合,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加入“授权方同意被授权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再授权给第三方”的表述。
若原始授权方不同意转授权,可采用“合作运营”模式,将运营方定位为“技术服务方”而非独立被授权方。即在版号申报系统中运营主体保持不变,第三方仅提供运维服务外包。但第三方不直接持有运营权,这种方式在渠道平台上架时可能面临资质核验问题。建议在签订境外IP授权合同时,就将“可转授权条款”作为核心谈判内容,确保授权链条完整。成都盈众九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协助多级授权链的梳理和补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