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套用原公司版号开发竞品游戏,可能同时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著作权罪,两罪竞合时择一重罪处罚。在福州鼓楼区文某某案中,被告人文某某离职时复制保存了原公司游戏的完整源代码,这是典型的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行为。但由于原公司游戏的核心玩法和源代码具有独创性,法院最终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量刑,理由是离职员工复制了源代码等计算机软件作品,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两罪的竞合往往出现在离职员工合法接触了源代码但因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复制的情形。如果原公司未对源代码进行著作权登记,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如签署保密协议、代码权限分级管理),离职员工仍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时,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依据更侧重于违法所得数额,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依据更侧重于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金额。如果套版号游戏与原公司游戏用户高度重合,侵权方大量抢走了原公司的客户资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幅度可能会更高。不管哪个罪名,版号套用叠加源代码泄露,都是离职员工承担刑事责任的“双重把柄”。原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中全面保护自己的版号资源和源代码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