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授权、实为买卖”的套版号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裁判规则的核心在于:签订形式上的运营授权协议无法掩盖版号买卖的实质,只要存在“版号与游戏内容分离”的套用行为,即符合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余某案中,深圳C公司与上海T公司签订了游戏独家授权协议,约定深圳C公司负责上线运营推广游戏。但余某为节省时间,决定通过“买版号”“套版号”来解决游戏运营问题,向其他公司支付了82.672万元购买四款闲置版号的核发单及批复。司法机关确立了判断标准:如果被授权的公司没有运营授权的网络游戏,而是将自己研发的游戏套用在授权公司持有的核发单、批复中,则属于买卖游戏版号,系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
“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让“套版号授权”失效。双方签订形式上的运营协议无法改变套版号的事实定性。版号持有方如果出租、出借版号,同样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诉。司法实践中签署“运营授权协议”也不能掩盖版号买卖的事实。在版号审批日趋规范的背景下,这种“合规包装”已经无法通过司法审查的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