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明确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出租、买卖、套用网络游戏批准文号、出版物号”的法律禁令。这一禁令具有强制性,违反该禁令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虽然草案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以援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上位法规,并结合草案反映的监管精神,认定版号租赁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破坏出版管理制度)而无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一起非法租用游戏版号纠纷案时即认定,涉案合同为规避国家游戏版号审批制度的非法租用版号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但在版号租赁案件中,法院可能以双方均存在过错为由,不支持任何一方要求返还价款的诉讼请求。合同无效还给双方留下的最大风险是:版号租赁费(租赁方已支付的)出租方需返还;违法经营所得(出租方已收的)可能被行政执法机关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