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某公司运营的“欢乐斗”游戏APP,在未取得游戏批准文号和游戏版号的情况下上线运营,通过游戏内嵌广告获取收益。执法人员在勘验中发现,游戏内无充值服务,纯靠广告变现。当事人通过“腾讯优量汇”将广告接入游戏APP,玩家通过完整浏览广告获取相应游戏道具。当事人主动提供的“腾讯优量汇”后台显示收益金额为696.06元,即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696.0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本案可查明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提供的“腾讯优量汇”后台显示的收益金额,即696.06元。
2023年12月22日,信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6.06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运营的游戏使用的服务器是在网上租用的云服务器,无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情况下,罚款金额可以在5万元以下裁量。本案罚款2000元的裁量系数较低,与违法经营额相对较小、当事人配合调查等因素有关。但无论如何,即使广告收益不足700元,违法成本和收益完全不成比例。信阳案和上海案联合说明了一个道理:无论广告收益是3601元还是696元,无版号游戏的广告变现都面临“没收+罚款”的双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