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游戏版号申请的法规依据包括《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28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也规定,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境外著作权合同登记是进口游戏版号申请的强制前置条件。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要求,所申报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游戏出版物已在国家版权局履行著作权合同登记手续。没走完这个“备案+审查”流程,授权协议在政策眼里就是“无效文件”。
进口游戏版号申请还需提供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批复抬头为出版单位,正文应载明游戏名称、境外著作权人名称及申报事项内容,加盖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专用章。这一制度的法律逻辑是:境外著作权授权合同在中国境内发生效力,必须经过行政确认,未经审查登记的境外合同,版署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