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是打击版号流通乱象最有力的一道闸门。该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出租、买卖、套用《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批准文号、出版物号。”
从条文结构来看,这一禁止性规定涵盖了三类主体和五种行为:主体上“任何单位、个人”无一例外;行为上“转借、出租、买卖、套用”四种形态外加一个兜底的“任何形式”。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开发者还是大型游戏公司,无论是签订书面租用合同还是口头约定,只要存在将版号“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都属于违反本条规定。
在此之前,网络游戏版号获得困难,导致很多等待上市的网络游戏都采取迂回战术,与有囤积游戏版号的公司合作,或者从其处获得授权。因此本次草案明确禁止套用版号行为。租借买卖版号行为的法律危害在于它彻底架空了版号审批制度——版号制度的本质是“一款游戏对应一个版号、一个运营主体”,以此实现内容审查的精准追溯。如果版号可以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流通,审批就失去了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