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游戏版号审批中,境外著作权人授权合同登记是法定的前置条件。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规定,所申报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游戏出版物已在国家版权局履行著作权合同登记手续。
这一要求的法规依据包括《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28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
具体来说,申报材料必须包括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批复抬头为出版单位,正文应载明游戏名称、境外著作权人名称及申报事项内容,加盖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专用章。未载明境外著作权人名称的,须提交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表或境外著作权人授权合同复印件。
这一制度的法律逻辑是:境外著作权授权合同在中国境内发生效力,必须经过行政确认。未经审查登记的境外合同,版署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尤其是在多层转授权场景下,权利链条极易出现断裂。任何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进口网络游戏作品,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审查批准,一律不得在境内提供出版运营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