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这是游戏企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法定前提。
该规定的法理逻辑是:网络游戏属于网络出版物,出版行为本身需要行政许可。只有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才具备合法的出版主体资格。游戏企业自身通常不具备该许可证,因此必须通过与持有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合作来完成版号申报。
对于出版单位的资质要求,该规定明确了多项条件: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还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这意味着版号申报主体必须是内资企业,这也是外资游戏企业需要寻找内资出版单位合作的根本原因。
